条款细则

1.  委托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拟赴香港留学。

2. 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成立的商事主体,致力于为来港留学生提供优质的配套服务;

 协议双方就享受/提供赴港读书服务相关事宜,订立以下协议内容:

  一 受托人服务内容

1.1 向委托人提供香港院校申请服务。

1.2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背景情况,申请四所以内香港院校,申请的学校以双方协商签订《专业确认书》为准。

1.3 于委托人攻读副学士期间,根据委托人所购买服务,为委托人提供语言、生活、学习、素质提升等培训服务,提高委托人升读学士学位的竞争力。

1.4 于委托人副学士期间,为委托人提供第二次升学服务,即副学士升读本科学位。

二:服务生效与终止

2.1 本服务自双方于翰桥教育内地指定签约机构签订协议后,且委托人完成付款时生效。

2.2 如无特别约定,受托人于委托人大学前两年内履行委托人所选择服务项目对应服务各一次后,协议终止。

三 费用说明和缴纳

3.1 委托人应在本协议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根据签订合约中指定方式将所选服务费用通过本协议指定方式支付给受托人。受托人收到费用后24小时内开启留学服务。

四 退费条款

4.1 协议双方同意,委托人在具备下列情形时,可申请退费,费用将在受托人确认30天内,退还至委托人账户;

4.11签约后24小时为冷静期,委托人有权因任何原因解除本协议, 受托方将收取行政服务费人民币1,000 (壹仟元) 元整,其余退还。

4.12委托人若选择服务项目中,若含有申请计划,在第一阶段中,委托人最终未获得任何一所学校录取通知书,受托人退还全额服务费。

4.13如受托人因任何原因无法开设或继续进行计划内课程或者服务,受托人以人民币400元(肆佰元)/课时清算未能提供之服务并进行退费。

五 不退费条款:

协议双方同意,委托人在具备下列情形时,受托人不退还所收取服务费用:

5.1委托人在成功获得录取后因个人原因决定放弃留学,受托人不退还服务项目费用。其中个人原因包括:身体不适,家庭经济变动,因缺席学校课程导致的退学,违反香港法律法规等。

5.2委托人向受托人送交的申请材料或陈述中涉及作假或虚假成分,导致委托人未被港校录取或者学生签证未能得到批准,受托人不退还服务项目费用。

5.3如受托人已公告相关服务内课程或活动,委托人因个人原因缺席或无故缺席,将被视为放弃该课程或活动,受托人不退还服务项目费用。

5.4如委托人因上课缺勤、考试违规、违反学术诚信约定或者违反地区法律等个人原因,导致未能毕业或者毕业时成绩未达到升学要求,而无法升读本科,受托人不退还服务项目费用。

六:委托人活动参与

6.1: 委托人须按照受托人公告参与计划内课程或活动,无故缺席将被视为委托人放弃该课程或活动。

6.2: 如委托人因学校课程调整,社会政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委托人不能参加课程,委托人应在课程或活动开始前24小时内告知受托人,受托人将统一调整课程上课时间。

6.3:委托人需严格按照受托人所提供活动条文及规则参与活动,并自行承担一切安全责任;受托人提供一切安全指导及基本保护,并根据委托人个人需求提供活动保障保险建议。

七 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

7.1 协议双方确认,在本协议框架范围内,受托人仅为委托人提供本协议所载明的服务内容,如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提供其他附加服务的,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其他专项服务协议。

八 违约责任

8.1 协议双方同意,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所需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济损失、合理的预期利润损失、守约方为维权所指出的办案费用(律师费、仲裁费等)。

九 通知与送达

9.1 双方确认,本协议所载的联系方式均为各自的有效送达方式,如一方需要通知对方,以该等联系方式送达相关通知。如一方需要变更联系方式的,须在变更之日前通知对方,

十 其他约定

10.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的内容为准,补充协议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